一、认定条件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具体从七个方面来加强审核标准:
(1)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认定
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或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
例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
注: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研发费用的核算认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
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有对应的合同,还有及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认定
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9-2021年。
注: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有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及凭证等)。
(6)“一条龙”逻辑认定
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认定
2021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
注:有产品合同、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